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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真空學會理事會制度
發(fā)布時間:
2022-06-02
作者:
上海市真空學會
來源:
上海市真空學會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本會理事會工作,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學決策 水平,依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會《章程》制定本制 度。
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(guī)定,為保障本 會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本會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 項決策、重要業(yè)務活動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 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
第三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代 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并依照會員代表大 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(guī)定履行職責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二章 理事
第四條 本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無記名投票 選舉產生。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補選,但補選 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。補選的理事在未經下一次會 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,可以列席理事會,但沒有選舉權、被選舉 權和表決權。
第五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;
(二)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;
(三)身體健康,能夠勝任理事工作;
(四)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無不良信用記錄;
(六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;
第六條 除上述規(guī)定的理事條件外,單位理事還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:
(一)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業(yè)(專業(yè))代表性;
(二)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(yè)使命感;
(三)在地域或行業(yè)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公信力;
(四)應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任;
第七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出席理事會,參加本會活動,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;
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三)提議案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四)本會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;
(五)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(yè)管理部門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八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誠信承諾制度;
(二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七)本會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;
(八)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(yè)管理部門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九條 理事不履行應盡的義務,或損害本會合法權益,經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提議,可以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罷免。
第三章 理事會
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。 理事會人數不得少于 7 人,但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,且為 單數。理事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應與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一致, 最長不超過 4 年。到期應當進行換屆選舉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 換屆的,應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 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召集會員代表大會,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三)起草或修訂章程草案、會費標準草案,監(jiān)事、理事、常務 理事、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 變更或者終止,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(yè)管理部門報告;
(五)決定會員的除名;
(六)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、常務理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;
(八)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聽取、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,檢查秘書長的工作;
( 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三條 本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自行確定的理事會職權, 必須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政策規(guī)定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,情況特殊可隨時 召開。
第四章 常務理事會
第十五條 理事會人數超過 101 人的,可設常務理事會。常 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應當不少于 11 人,但一般不超 過 51 人,且為單數。
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第 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可 隨時召開。
第十八條 增補常務理事,須經理事會選舉。特殊情況下可 由常務理事會補選,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。 未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,但沒有表決權。
第五章 議事規(guī)則
第十九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或 主持。理事長需提前 7 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(常務理事)并 告知會議議題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 (常務理事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(常務理事)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, 應由理事(常務理事)本人出席。理事(常務理事)因故不能出 席,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(常務理事)代為行使權力,委托書 中應載明授權事項。每位理事(常務理事)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 本會監(jiān)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進行表決,根據章程規(guī) 定采取民主方式進行。學會負責人的選舉,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 形式,實行一理事一票制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就與該理事(常務理事) 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進行表決時,該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回 避,不得參與表決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,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會議召開的日期、地點和召集人;
(二)應到理事(常務理事)人數,實到理事(常務理事) 人數及簽到記錄;
(三)會議議程;
(四)理事(常務理事)發(fā)言要點;
(五)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,包括參加表決的人 數,持同意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人數等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應當根據會議紀要(記 錄)制作會議決議,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,會后向全體會員公 告,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。理事會 (常務理事會)的會議紀要(記錄)、決議、決定等檔案材料應 當妥善保管,供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和會員查閱。
第六章 爭議處理
第二十五條 如理事長不履行職責,不召集理事會(常務理 事會),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(常務理事)提議,應當召開理事 會(常務理事會)會議。如理事長不能召集,提議理事(常務理 事)可推選召集人或由監(jiān)事會擔任召集人。召集人需提前 7 個 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(常務理事)并告知會議議題。涉及人事變 動等重要議題,應當事先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(yè)管理部門報告。
第二十六條 因理事會內部糾紛,導致理事會無法正常履行職責,應按照章程規(guī)定的規(guī)則和程序解決,可以由監(jiān)事會主持調 解或提出調解方案,也可以引入人民調解制度進行協調解決。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本會的章 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經上海市真空學會第九屆二次理事會審 議通過并向全體會員公開,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執(zhí)行。